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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美国,并不是想象中那样——记名提单风险防控

  在人们眼里,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经济、文化、工业等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对于大多数国内出口商来说,美国是极其重要的合作伙伴,基于其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良好的贸易环境,我们的出口商往往放松了警惕,使自己蒙受了巨大损失。近期,出口美国并使用记名提单的案件中,出现了多起非记名收货人提货的现象,所以这里我们重点讲一下出运美国使用记名提单背后的隐患。

  有些出口企业可能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如果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放货,可以追究其无单放货的责任,但是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因此,美国的收货人无须出示正本提单,仅需要凭提单复印件和合法的身份证件便可以轻易地提取货物。

  可是这又怎么解释贸易中使用记名提单,但合同买家依然否认提货的情况呢?一般来说,在美国,提单收货人(Consignee)需要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担保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装卸部门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该提货单列出了集装箱号,买方名称,货运公司等信息。如果是由收货人授权报关行代理清关并提货,需要收货人出具正式的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但即使在美国,承运人对于提单收货人的信息及其授权书的审核也不够严谨,这就会导致货物被未经授权的一方提走,这种现象虽然不常见,但是依然存在,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有些美国客户和承运人的关系密切,利用私人关系降低承运人的警惕性,使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提单或未能核实收货人身份的情况下放货。

  二、更为常见的是,行骗者设立一个与合同买家名称相似的公司,或与合同买家同名的DBA(Doing Bussiness As)公司进行欺诈。而在最近出现的诸多案例中,行骗者开始直接使用合同买家的公司名,但合同、发票、提单上的地址均非真实的买家地址,同时,行骗者注册类似于买家公司名后缀的电子邮箱,以其名义向国内出口商下订单,在提货环节,当交货单准备就绪时,该单据将被直接发送到骗子的电子邮箱,所以看似缜密的以记名提单提货,其实从一开始就已经埋下了风险。

  综上所述,针对涉及记名提单的美国出口险案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美国,记名提单并非物权凭证,无单放货系合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托运人不能有效地控制货权,会出现货物被无单放货且无法追偿的风险。因此,如果出口商对美国客户的资信不是很了解,建议不要接受记名提单,若客户坚持要求,则事先应研究承运人的提单条款,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加列“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或“凭正本提单提货”等条款,并在承运人确认的情况下才付运,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如果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出口商已发现风险,应参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立即通过中途停运权,恢复对托运货物的占有及其留置,为其货款提供担保。若承运人依然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出口商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做贸易之前,出口商必须认真调查买家的资质,通过查看买家官方网站或中国信保的资信报告,确认联系人使用的邮箱域名、电话、传真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核实联系人是否有权代表买家进行贸易,以避免行骗者利用记名提单做掩护完成整个诈骗过程。还有些行骗者明确告知有中国信保作“担保”,并帮助出口商申请买家限额,事成之后便伪装成限额买家进行行骗。此时,出口商切莫掉以轻心,不可因此类“大订单”或“高价格”而放弃风控底线。

  美国,相较于其他国家,其海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更为完善,但是依然有第三方铤而走险,冒名提货。中国信保在此建议国内出口商与美国客户贸易时,切勿放松警惕,牢记维护客户关系及利益最大化需要建立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有此类风险端倪,可及时与中国信保沟通,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