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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迈好出口的第一步——浅析首次交易的风险防范

  近期江苏信保发现了存在共性的多起疑难案件,这些案件的贸易双方均是首次进行贸易,我公司勘查后合同买方均否认交易,我公司客户也拿不出能够证明合同买方参与其中的证据,案件往往得不到我公司的赔付,最后客户损失较大。现将其中两个典型案例解析如下:

  一、典型案例

  案例1处心积虑,盗用名义为骗货

  (1)基本案情

  江苏客户A收到了一封Gmail邮件询价,该联系人自称是肯尼亚B公司的老板,其表示了对服装的采购意愿,同时该联系人称自己的公司资信状况很好,提示A公司如不放心,可以向信保公司投保,随即附上了B的工商信息。A公司之后也向我公司申请B的限额并获得了15万美元信用限额的批复。买方联系人在得知限额批复后,要求按照限额的金额订立合同金额,并要求赊账

  A公司考虑到是首次与B公司进行交易,提出需要买方支付部分预付款,但买方表示其没有这样的先例。经双方协商,买方最终同意将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见提单复印件付款。

  货物出运后,客户A在第一时间将提单复印件发给了买方,买方称已经付款,并提供了付款水单,但同时表示由于银行系统的问题到账会有延迟,同时强调货物很快将错过销售季节,要求A尽快放单。由于货物金额较大,A公司并没有轻信买方,一直在等待付款。然而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尽管买方不断表示自己已经付款,但货物直到滞港,A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货款,买方提供的付款水单明显是伪造的,此时买方已失去联系,A公司只能向我公司报损。

  (2)理赔处理情况

  我公司介入后,由海外渠道联系上肯尼亚的B公司核实案情。B公司却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这笔贸易,否认合同签字,并表示该签字人并非其公司员工,同时称自己也不从事服装贸易,而且所有交易均通过官方邮箱进行沟通,B公司称这是盗用其公司名义下单,随后配合我公司渠道对其声明进行了公证认证。

  鉴于B公司否认贸易,客户A在我公司的指导下,将货物进行了转卖。我公司随后核实了资信报告,资信报告中详细给出了买方的官方邮箱,电话号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注册经营地址等等,与本案贸易单证均无法对应。同时,资信报告也显示,B公司从事管道、阀门、发动机部件的生产和销售,拥有自己的品牌。

  综上,从贸易单证及勘查结果看,我公司都无法核实客户A和肯尼亚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此案我公司暂时无法定损核赔。

  案例2:骗术升级,水单记录也不保险

  (1)基本案情

  江苏另一客户C公司,在展会上遇到自称西班牙D公司的买方,该买方对于C公司的产品十分感兴趣,展会后该买方通过hotmail邮箱积极与C公司沟通,顺利的敲定了20万美元订货合同,

  对于首次交易来说,一切都进行的太顺利,而且买方要求货发到希腊的第三方E公司,这些都让在外贸行业打拼多年的C公司心生疑虑,但是接下来C公司收到了从D公司付出的100美元账款,买方表示这就是其代表D公司的证据。C公司随即放下了心,将20万美元的货物发出,即使买方没有回签合同,C公司也没有在意

  然而应付款日过后,C公司除了这100美元,再也没有收到买方的任何付款,C公司只得向我公司报案。

  (2)理赔处理情况

  我公司介入后,西班牙的D公司完全否认贸易,称自己没有下过本案订单,也不认识C公司,也没有收到货物,本案中买方的hotmail邮箱也非其官方使用的邮箱。我公司渠道随后将付款记录作为贸易证据向买方进行主张,但买方表示这是其与一家F公司贸易沟通中按照其要求付到工厂的样品费,随后D公司拿出了邮件沟通记录予以证明,我公司回头再看水单记录,发现附言上注明了该款项为应F公司要求的样品费

  渠道根据D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尝试联系F公司,但未果。经核实物流,货物在希腊已被E公司提走,E公司为当地一家清关公司,渠道向E公司核实最终货物流向时,E公司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到此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

  由于本案没有签章的贸易合同,且货物物流也无法指向D公司,仅凭有瑕疵的水单记录,渠道分析认为无法向D公司主张债务。此案也暂时无法定损核赔。

  二、案件回顾

  外贸企业在海外开拓市场,签订新单、与优秀的海外买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但通过上述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外面的世界不只有鲜花,还有陷阱。

  回顾多起出险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首次交易中,有问题的“买方”都有下列特点:

  (一)对信保规则十分熟悉,甚至要求客户主动投保。在案例1中,买方通过要求客户A主动投保,抓住了客户有信保保障的心理,降低了外贸企业的警惕性。

  (二)沟通邮箱都为第三方邮箱,如Gmail、Yahoo、Hotmail等非官方邮箱。

  (三)诈骗方集中在非洲和欧洲某几个国家。以非洲为例,肯尼亚、乌干达、多哥都是高危国别,而在欧洲地区,由于希腊港口管理较为混乱,多是诈骗案的收货地。

  (四)订购的多是标准化的产品,如化工原料、医疗用品、机电产品、普通服装等等,便于储存和销售。

  (五)贸易沟通中买方不关心单价、质量标准、最迟出运日期等贸易细节,即便是首次交易也要求出运大额的货值,同时支付方式也仅支持赊账

  (六)诈骗方在前期往往向多个出口企业进行询价,采用广撒网的方式寻求下单,本身并没有特定的货物需求量。

  在首次与买方进行贸易洽谈时,如果买方同时出现了上述多种特征,外贸企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主动采取措施,做好首次交易的风险排查

  针对首次交易,为了帮助外贸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同时也是为了出口企业更好的得到我公司的保障,我公司给出如下建议:

  (一)通过多种方式确定买方身份。在某些国家,工商注册信息并不是不可触及的秘密,掌握这些信息并不意味者就能代表买方进行贸易。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使用Gmail、Yahoo等第三方邮箱的情况较为普遍,也很正常,甚至很多海外买家开始使用微信与客户做生意。但是,当第三方邮箱或即时通信软件成为客户所掌握的买方唯一的联系方式时,背后的交易风险将会被无限放大,尤其在首次交易中更为严重。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出口企业想要完全防范诈骗风险也是十分困难的,或者说成本极高的。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充分利用我公司资信报告产品,通过资信中显示的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确定目前的联系人是否来自真实买方。特别是在合同订立环节,应当要求买方通过资信显示的官方邮箱进行下单。同时,资信报告中显示的买方法人、管理人员名单、主营业务范围等信息都为出口企业判断联系人真实身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要求买方通过自己银行账户支付部分款项。国际银行间外汇系统是较为严格规范的,通过买方自身的账户付款能够锁定买方的真实性,哪怕客户自己先垫付给买方联系人100美元,损失小钱,避免大祸。在买方付款时,请其在附言中注明这笔汇款系具体合同号项下的款项。

  (三)有效控制货物流。在案例1中,客户A没有轻信‘买方’的付款承诺,始终牢牢控制物权,最终通过转卖降低了损失。外贸企业在面对首次交易的买方时,尽量避免买方指定货代,保持提单出运信息与买方信息一致,更进一步的话,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