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买家拖欠案件的启示——低限额批复与超限额出运
一、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14日,厦门某石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法国某买家D/A60天5万美元的信用限额,12月20日中国信保仅批复该买家D/A60天5千美元的信用限额。被保险人随后自2005年年底陆续向该买家出运了9票货物,但从第2票出运开始即存在超限额出运问题,其中,被保险人于2006年8月31日和9月14日分别出运了两票价值22226.10美元和48364.27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A60天。因买家拖欠上述两笔货款,被保险人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并申请索赔。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通过调查取证和定损核赔,根据保单约定和理赔业务管理规定,确定本案的赔付基数为5000美元,并按照90%的赔偿比例,支付被保险人4500美元的赔款。
本案出现高损失低赔付的主要原因就是被保险人超限额出运。中国信保批复5000美元的限额,而仅出险货值就达7万余美元,被保险人存在严重的超限额出运现象。虽然被保险人反映,该买家为其通过法国中介联系上的贸易伙伴,买家付款余额除偶有数天拖欠之外还算及时,但中国信保仍批复了一个低限额,主要原因在于:
1、买家成立时间短,财根缺乏;从调取的资信报告来看,该买家为2004年5月成立的新公司,历史很短,且缺乏相关财务信息。
2、贸易双方业务范围不对口:本案的被保险人为一石材企业,向买家出口的也是花岗岩制品,而该买家却是一矿石批发商和金属交易商,二者的业务范围完全不对口。
3、中介提供的信息无法核实:被保险人的法国中介声称该买家每年有200万欧元以上的石材交易,但其提供的信息无法核实。
三、案件启示:
1、充分信任信保,主动沟通信息
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的职责就是为我国出口企业服务,分担出口风险,保障收汇安全。被保险人应该充分相信中国信保的实力、能力和承诺,积极、主动、沟通、联系,只有信保和被保险人充分互动起来,才能真正保障出口企业的外贸活动和收益。在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限额时就能向我们反映买家的历史变迁情况,我们就能更加全面了解和分析买家的资信情况,作为更加有效和准确的限额批复。
2、避免或减少超限额出运
被保险人在中国信保批复5000美元的情况下向买家出运了价值7万美元的货物,存在严重超限额出运的现象。中国信保在定损核赔时,只能依据信用限额与损失金额从低的原则确定赔付基础为5000美元,最终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了4500美元的赔付。与7万美元的货款损失相比,4500美元的赔款只能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批复的限额出运,避免或减少超限额出运,在出险后不至于遭受如此大的损失。
(供稿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理赔追偿部 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