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更改支付方式引出的贸易骗局
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A公司系江苏一家贸易型企业。2013年6月,A公司与澳大利亚买家B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销售合同,货值9.7万美元,约定支付方式为见提单复印件付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3年6月14日安排出运后,将提单复印件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发送给买方,买方见此复印件后支付货款。就在A公司出运货物后,买方突然要求A公司与其指派的员工在中国会面,双方当面交付正本提单并同时安排汇款。出于信任以及维护合作关系的考虑,A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要求,与其指定联系人在上海某宾馆见面,并根据该联系人的要求,将正本提单锁在了宾馆的保险柜中,该联系人同时承诺在汇款到账后再拿走提单。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该联系人趁A公司业务员疏忽大意之际通过宾馆服务员打开保险柜并取走了正本提单。此后,A公司始终未收到买方付款,也无法与B公司取得任何联系。至此,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保”)报损,并委托江苏信保介入。
二、案件处理
接到A公司的委托后,江苏信保立即对B公司展开调查追讨。勘查人员通过资信报告以及A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向买方致电、传真或发函,买方均无回应。后经核实贸易往来邮件,B公司确实曾要求A公司与其指定的联系人会面,并承诺安排付款事宜。鉴于B公司始终未对江苏信保的调查追讨作出回应,依据保单及相关操作指引,江苏信保认定B公司拖欠事实清晰,且有回避调查追讨的嫌疑,信用存在问题。最终,在确认属于江苏信保保险责任后,对A公司遭受的损失予以定损核赔。
三、案件启示
本案案情特殊且买家涉嫌欺诈,其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一)警惕买方临时更改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形势趋紧的大背景下,进口商凭借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与出口企业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临时变更支付方式,拖欠货款,乃至骗取货物的案例愈来愈多。本案中贸易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见提单复印件付款,双方在贸易过程中也一直认可这种付款方式,而B公司在货物出运后临时要求变更支付方式,让其指派的联系人去当地进行付款交单,不得不引起怀疑。实际贸易过程中,买方要求更改支付方式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常见的原因是买方资金周转困难所致,并且会较早与卖家进行沟通,取得谅解。本案中B公司临时变更付款方式,而且选择当面付款交单,A公司应提高警惕,注意风险防范。
(二)妥善保管重要文件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代表着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出口企业应妥善保管。本案中A公司在货款尚未到账的情况下,出于信任以及维护双方合作关系的考虑,轻易地将正本提单出示给B公司指派的人员,并且使其脱离自己的看管,导致钱货两空。其后虽多次尝试催讨,但无奈买家不再回应。若非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势必遭受沉重打击。
(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本案中A公司在提单被骗走后,仍有时间进行减损,其应及时与货代公司进行联系,确认货物是否已经到港,若货物已经到港,指示货代公司不放货给提单持有者;若货物尚未到港,且货物在目的国转卖较为困难,建议A公司立即行驶中途停运权。所谓中途停运权,是指货物在离开始发港,但未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改变货物运输目的地,也可以将货物回运,但托运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本案中A公司没有及时与江苏信保进行联系,耽误了减损时间,造成了货物的全部损失,也给后期追讨带来了困难。江苏信保在最终定损核赔时,也因此降低了赔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