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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起付款担保案件带来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被保险人A公司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与澳大利亚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货值USD309,120.00,合同约定支付方式OA90天。根据B公司的指示,A公司将货物直接从国内运往新西兰目的港,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正常提货。令人意外的是,此时B公司突然申请破产,A公司从新西兰相关公司注册管理机构的官网获知此信息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自行登记债权。经被保险人核实,B公司的英国母公司C公司为其担保方,并出具了担保函,被保险人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代为追讨,向限额买方的担保方主张债权。

    二、案件处理

    我公司渠道介入后,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多次联系C公司,积极向C公司主张债权,并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但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C公司回应消极,甚至出现拒绝付款的情况,追偿方面一度陷入僵局。鉴于A公司拥有C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且担保函明确写明“C公司为B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因此,我公司在综合评估后,同意渠道以诉讼方式向C公司施加压力。C公司最终为避免诉讼,同意向A公司支付货款,并已做出延期还款安排。我公司及时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三、案例启示

    在实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担保形式千差万别,国际环境错综复杂,这不仅制约了出口商主张债权的权力,也加大了我公司定损核赔的难度。

    在贸易实践中,很多情况并非如本案所示,担保方往往不会第一时间对其应履行的担保义务进行正面答复,有时对担保的法律效力会提出异议,或者根本不予理睬,此时,被保险人将会陷入被动,既无法得到担保方的付款,也无法向我公司进行索赔。因此,对于付款担保案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担保方主张权利。如买方或第三方已在国内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被保险人还应对相关担保标的物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针对付款担保案件,即使我公司受托对担保方进行追讨,但是由于担保形式的多样性、担保方配合程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法律的差异性,使得理赔追偿的响应速度受到了制约。因此,被保险人应主动向担保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尽快主张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