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破产案件看“关键供应商”的权利实现
在美国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关键供应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项目,债权人通常将“关键供应商”的身份视为定心丸,认为是保障破产利益的护身符,但在业务实践中,“关键供应商”既赋予债权人权利,也予以其相应义务。因此,在美国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是否应该积极争取“关键供应商”的身份,“关键供应商”计划是否一定万无一失,是否存在其他风险是值得探讨的题目。
一、案情简介
近期,我公司获得美国著名的户外运动品牌QUIKSILER进入破产保护的消息,经初步了解,其申请破产业务的上市资产超过1亿美元,负债超过5亿美元,对我公司诸多客户的业务造成恶劣的影响。我公司其中一个客户收到QUIKSILER发送的是否加入其“关键供应商”计划的询问,虽然客户对“关键供应商”具有一定的了解,但仍然担心其会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成为“关键供应商”后如有后续回款,其冲抵原则是否与我公司理赔政策发生冲突等。
二、背景知识
由于在企业破产保护阶段,获得融资和供应商的支持是企业走出困境,获得新生的关键,因此美国在破产实务中特别设定“关键供应商”身份,旨在鼓励债权人继续供货帮助企业走出危机。
在美国,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无论是破产重组还是破产清算),美国破产法第362条设定了“自动中止条款”,即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需中止针对债务人的追偿行为,诉讼程序亦须停止。在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过程中,则与国内一样,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其后偿还无担保债权人。理论上,无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清偿完毕有担保债权人的债务后,也可按照债权余额进行分配,但从破产实务中来看,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往往也无法获得全部满足,更不用提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了。
如果无担保债权人被法院裁定为“关键供应商”,则相较于一般的无担保债权人可获得较为优先的偿还顺序。但相对应的,“关键供应商”需按照原定结算方式或重新议定的结算方式继续向破产企业供货,以维持破产企业的正常运营。
“关键供应商”的风险在于企业重组失败(按照经验,有80%的破产企业重组会以失败告终)。如果重组失败,那么因为继续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仍有风险。虽然在理论上,关键供应商在破产期间继续向债务人供货的应收账款可转为破产管理费用,获得优先清偿,并且破产管理人对关键供应商的后续货款应采取干预措施,比如预先冻结该部分款项等。但在实务中,如果出口企业以“关键供应商”身份为依仗,盲目扩大后续供货规模,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后续供货货值过高,即便转为破产管理费,在企业资产本身有限的情况下,实际清偿中也很难获得赔偿。
三、我公司对“关键供应商”的处理
总体而言,无担保债权人参与“关键供应商”计划是为了帮助破产企业获得重生的机会,获得减损的可能。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以“关键供应商”身份参与重组过程也的确是有利于债权实现和损失减少的。从理赔角度,我公司对“关键供应商”是大力支持的,因此除此之外,也实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减损办法。对于“关键供应商”后续供货产生的回款,在被保险人申请并获我公司批复的前提下,我公司可不参照保单条款第十九条的“冲抵原则”进行执行,不冲抵前期的应付款项。
但从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关键供应商”在参与重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严格后续供货的结算方式
“关键供应商”后续发货的结算方式应尽量以前TT的形式履行,以防止风险扩大,其次,如果必须要采用OA的结算形式,那么应该要求破产企业溢价支付货款,溢价部分用于偿还前期欠款,避免因重组不成功后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情况出现。
(二)防范后续供货的收款风险
一旦破产企业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关键供应商”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保障自身权益。“关键供应商”应随时保留继续供货生产环节的相关凭证,在破产企业提出质量问题或迟出运等问题后,可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据理力争。
(三)控制后续供货的出货节奏
出货规模的大小一方面是参考原有的合同,另一方面也要跟踪破产企业的重组进程,了解其融资情况和现有资金状况。当不利因素出现时,“关键供应商”应尽快减缓接受新的订单,缩小继续供货的规模,避免损失扩大。